2006年9月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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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前索要彩礼 离婚酌情返还
朱泽军

  日前,宁波市某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,在判决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同时,判令女方酌情退还其在婚前向男方索要的彩礼。
  家住宁波郊区的江小梅(化名)于2004年底经人介绍与在市区某企业工作的黄粱(化名)相识,并建立恋爱关系。双方在恋爱期间,江小梅通过媒人多次向黄粱及其家人索取了小礼、大礼、彩礼、礼品及所谓的“压箱钱”共计人民币40000多元。双方在2005年10月初登记结婚,婚后不久,由于江小梅因黄粱偿还债务而经常发生矛盾,俩人仅共同生活半个来月,江小梅便回了娘家。此后,黄粱多次去江家,请求妻子江小梅回家居住,而江小梅则提出须以由黄粱父母承诺偿还黄粱债务为前提,否则拒不回去。黄粱无奈,于2006年3月向当地法院起诉,要求与妻子江小梅离婚,并要求江小梅如数退还婚前索取的全部礼金。庭审中,江小梅同意解除夫妻关系,但认为已经收取的大小礼金已经消费,拒绝黄粱要求退还礼金的诉请。
 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,黄粱与江小梅婚后不久即分居,夫妻感情一般。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的实际,法院应予准许。江小梅在婚前多次向黄粱索要礼钱,数额较大,并已造成黄粱生活困难,而夫妻结婚时间较短,对此,江小梅应酌情返还。法院在调解和好无效的情况下,判决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,判决江小梅酌情退还其婚前向黄粱索要的部分彩礼。